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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按自离处理即可?处理图省事,赔偿两行泪
来源:梁昌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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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自离”,并认为:根据前述规定,当劳动者无故旷工三天以上时,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因劳动者自离而自动解除,无需再作任何进一步的处理。但是,根据深圳梁昌俊律师(cjliang001)的执业经验,这种做法实际上存在重大风险。

无故旷工确实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劳动者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用人单位确实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自离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自离”这样一个概念。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其仍然应该向劳动者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说明解除的理由。如若不然,劳动者有可能反过来主张自己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事实而被迫离职的,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2018粤03民终25568号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上诉人主张在被上诉人医疗期结束后多次通知其回岗上班,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责任在被上诉人,上诉人不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自2017年10月19日工伤医疗期满后未上班,上诉人虽主张曾电话联系被上诉人通知其回岗上班,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仅通过在厂区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不能视为已履行送达通知的义务。此外,在被上诉人工伤治疗期间,上诉人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7月、8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工资待遇明显低于被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故一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是上诉人未足额支付工资,被上诉人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67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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